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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婚前/婚內協議特別約定及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(guī)定的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”外,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,離婚時一般平分。當事人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,在起訴時應提供財產分割依據,如房產證及查冊表、汽車行駛證、銀行賬戶、股票基金理財賬戶等。律師可通過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查詢相關賬戶的余額及流水。
標題: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分享《婚姻法》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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