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篇文章1698字,讀完約4分鐘
廈門德誠調查公司廈門私人調查為你解答:廈門取證為你帶來男方出軌為小三買車,女方為查清財產(chǎn)拒不離婚案件案情分享解析:
我的當事人是女方,在她找到我的時候,剛收到男方起訴離婚的傳票。她早已知道男方出軌有了小三,但是一直顧念夫妻二十二年的感情選擇原諒。女兒升學考試在即,沒想到男方竟然在這個關鍵時刻主動起訴離婚,如此不念舊情。通過溝通,我了解到三點重要情況:第一,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是同意離婚,但是家中大部分財產(chǎn)都掌握在男方手中,女方并不了解;第二,小三疑似懷孕,所以急著上位;第三,女兒馬上升學考試,孩子情緒一直受到嚴重影響,無法備考。
我給她的建議是:第一次訴訟選擇不同意離婚,原因有三。第一,他們家產(chǎn)豐厚,除了起訴狀中男方要求分割的部分房產(chǎn),還有其他房產(chǎn)、個體工商戶、財產(chǎn)賬戶等諸多財產(chǎn)信息沒有提及,男方有私自轉移財產(chǎn)、隱藏財產(chǎn)之嫌。而且男方之前為小三花了許多錢,如能找到確切線索,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來。如果現(xiàn)在貿然同意離婚女方權益必定受損。建議利用二次起訴前的六個月時間抓緊掌握財產(chǎn)線索,以便全面分割共同財產(chǎn)。第二,如果小三確實懷孕,根據(jù)男方著急離婚的狀態(tài),可以推斷六個月后二次起訴時,小三也許已將孩子生下來,這將是男方存在過錯,對女方有利的證據(jù)。第三,女兒升學在即,父親不管不顧非要離婚,已經(jīng)不考慮女兒的心情及未來,作為母親可以通過暫時保住婚姻的方法,讓女兒安心考試,等女兒考完之后,再奮起反抗。
通過我全面收集雙方感情并未破裂的證據(jù),指導當事人盡快回家與男方一起居住解除“分居”狀態(tài),并向法官強調女兒考試的重要性及目前的心理狀態(tài),女方最終大獲全勝。
沈陽市蘇家屯區(qū)人民法院
民事判決書
原告H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:1.請求法院判令原、被告離婚:2.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:3.訴訟費由被告承擔。事實與理由:原、被告于1998年登記結婚,婚后育有一女H某。原、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,經(jīng)常發(fā)生矛盾,現(xiàn)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雙方分居無和好可能。夫妻雙方現(xiàn)有房產(chǎn)三處、車庫一處,原、被告婚姻關系名存實亡,故原告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。
被告Q辯稱,一、我與原告具有牢固的婚姻基礎及深厚的感情基礎,雙方感情并未破裂,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。二、原、被告夫妻經(jīng)人介紹并交往二年后,才步入婚煙殿堂。這段婚煙系自由態(tài)愛、自主結婚,雙方都經(jīng)過了成熟與理智的思考,所以并不存在性格不合的情況。雖然婚后二人偶有爭吵,但是在長達22年的夫妻生活中,爭吵實屬在所難免,也并未達到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。今后,我愿以最大的誠意與原告繼續(xù)生活,共同理智處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與困難,所以我不同意離婚。三、原、被告并未分居,雙方也并不屬于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”的情況,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。四、原告所述的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情況,與事實不符。綜上所述,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并不存在《婚煙法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,原告所訴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(jù),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。
本院經(jīng)審理認定事實如下:原、被告于1996年經(jīng)人介紹確立態(tài)愛關系,于1998年登記結婚,婚后育有一女H某。原、被告婚后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生活項事產(chǎn)生矛盾?,F(xiàn)原告訴至本院,要求與被告離婚。本院認為,婚姻關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。夫妻雙方在生活中的當相互尊重理解,有了矛盾及時溝通,只要雙方互諒互讓,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,是能夠和好生活的,現(xiàn)被告不同意離婚,原告提供的證據(jù)不能證明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故對原告的請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駁回原告H的訴訟請求。
件受理費150元(已減半收?。?由原告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標題:男方出軌為小三買車,女方為查清財產(chǎn)拒不離婚案件案情分享解析
地址:http://www.mawius.com//xwdt/43039.html